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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移民局2017年10月23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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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14:0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格知律师事务所 于 2017-12-14 14:06 编辑

        2017 10 2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布PM-602-0151号政策备忘录, 主题为《撤销在审核以前获准的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请中尊重以往合格决定的指导方针》。该备忘录废除了移民局在2004 年和平2015年颁发了两份有关在审理非移民签证延期申请时尊重以往关于申请合格的审核指导,而指示所有移民局工作人员在审核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时使用同样的全面审核标准。
        2004423日移民局颁布备忘记录,强调在审核非移民签证延期申请是否合格时以往移民局批准的重要性。该备忘录指示移民官在审理涉及相同申请人并和首次申请时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延期申请时尊重以往关于申请合格的决定,除非个别例外情况。2015817日移民局发布关于L-1B审核政策的备忘录相关内容指示移民局在审核L-1B延期申请时尊衙移民局以前关于申请合格的决定,除非个别例外情况。两份备忘记录里的个别例外情况均包括:(1)以往的批准有重大错误;(2)继上次批准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3)有了新的对申请人或受益人不利的重要资讯。如发生上述例外情况,可以不尊重以往的决定。
        移民局决定废除以上两个备忘录并提供符合当前移民局工作重点和保护美国安全的新的工作指导。根据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在审核包括延期申请在内的移民福利申请时移民官必须对申请和支持档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核。证明申请符合条件的举证责任始终在申请方。最新备忘录指出20042015备忘录似乎把证明从初次申请到延期申请时重大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从申请方转移至移民局的头上。移民局认为这个举证责任的转移不仅违反了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其实施不切实际和极其昂贵,尤其是在加急审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确认举证的责任始终在申请方,即使在同样申请的延期申请时也是如此。移民官调查事实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受到限制,包括对曾经获准的申请的延期申请的审理也是如此,每个申请是否合格都必须由该申请的本身来决定。尽管移民局承认有些雇主在递交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延期申请时不一定需要递交初次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但关于延期申请递交什么材料的规定并不限制移民官要求补充材料的权利。
        另外,由于旧的尊重前批准的政策被视为申请审核的默认的做法(defaultposition),尊重前批准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限制移民官彻底审核所有事实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的效果。此政策还可能产生移民官无法发现以往申请重大错误的结果。当然,移民官审核后仍可能得出与前批准相同的结论,但这个结论不应当是由于必须尊重以往批准的政策而被迫得出的结论。
        综上, 移民局最新备忘录指示移民官在审核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时采用同样的全面审核标准,在申请方、受益人和申请有关的事实和上次申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包括延期申请在内的移民福利申请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始终在申请方,无论移民局以前是否曾经批准过同一申请。移民官关于某一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是基于每个申请自身的情况而不是取决于以往的决定,移民官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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