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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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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望大神解答一下:
14年7月J-1 Short Term Scholar来美交流,9月签证过期回国(大三交流,J-1期间是由国内系里出钱,在美国这边没有任何收入,我那时候也不懂报税,所以什么都没做)。15年7月申请F-1签证来美至今。
1. 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做转换身份,是否适用treaty?
(关于此问,网上有两个主流的说法。第一个说法是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比如F-2转F-1,不适用treaty。但是签证过期回国,以另一身份来美的并没有说明。第二个说法认为,转身份之前需要回国呆够一年365天,否则不适用treaty。这个说法我并没有找到任何成文的规定,唯一接近的规定是re-establish residency requirement,里面确实写到需要回国呆够一年,然而这个前提是你上次来美已经用过treaty,本次来美需要申请新的treaty。本人在J-1来美期间从来没有申请过treaty,所以也不适用这个条款。个人感觉可能是灰色地带,报税软件中,Sprintax认为我可以claim treaty,但是GTP认为不可以。)
2. 1040NR-EZ表格第二页Item F应该如何填写?(在这里,问题是是否「转换」过签证类型,J-1签证过期之后再签F-1是否算作转换?如果算作转换,转换的日期应该写哪天?)
(这是我很纠结的一点。如果算作转换,转换的日期没法填写。因为我是原签证过期,回国签了新的签证来的,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转换」时间。)
3. 最后的问题是,8843表的1b应该怎么填写?(这里instruction上明确指出在美国境内转换才需要填写,但是这里的答案似乎应该与1040NR-EZ的Item F保持一致,于是再次出现矛盾。)
提前感谢大神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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