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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最恨下雨天 于 2020-7-24 16:13 编辑
之前在一个帖子提了一下国安法的内容,被人说是“张口就莱”(字没错,这个人就是这么打的)。所以索性把这一条款全文放出,看看大家的解读
第二十九条: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以上这些,很正常,各国国安法基本都有这些,重点在第五款)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Z*F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Z*F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法律条文的无情分割线--------
所以,因为“非法方式”的最终解释权很模糊,理论上包括但不限于翻墙发推,发朋友圈,论坛发帖,贴大字报,拉横幅,朋友聊天(被录像),短视频…同样,“引发…憎恨”的解释也很模糊,所以我说引发Z*F及Z*F内部的人士的反感怎么就是“张口就莱”了?
个人建议,除非是真有把握不会被抓,不然不管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社交平台上,有些话都是能不说就别说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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