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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现金就是现金”:EB-5“投资资金”诉讼案移民局完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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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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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9:0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年11月30日,华盛顿特区联邦高等法院针对EB-5投资人集体联合状告美国移民局(USCIS)违法改变并拒批 “EB-5投资资金” 的集体诉讼案(”Zhang vs. US”,Case # 15-cv-995)作出裁决。最终,以 “Cash is cash” 为依据,高等法院裁判原告大获全胜。

诉讼案精解


EB-5投资移民对资金(capital)的定义包括:现金(cash)丶设备丶存货丶其它有形资产丶货币等价物丶以及移民投资人所属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务(indebtedness)。从上图可以看出,现金(cash)债务(indebtedness)在投资资金的概念是并列的关系。但是,EB-5投资移民法案对现金(cash)的定义只是简单的1个单词;对债务(indebtedness)的定义却有4行之多;资金来源证明的难易程度显而易见。
简单来说,这次集体诉讼案的关键在于:贷款(loan)是现金(cash)还是债务(indebtedness)?

案件概述
2014年年底起, 移民局突然改变EB-5投资贷款的资金来源政策,以贷款(loan)是债务(indebtedness)为由,并根据法案对 “债务” 的苛刻要求,拒批了相当数量的EB-5申请者。其中主要受影响的对象是第三方抵押贷款的投资者。


因为这次USCIS对 “资金来源” 政策的矫枉过正,影响了上千起EB-5申请,其中具体包括:以公司名义借贷丶股东借款丶非全额抵押丶用预期收益来抵押等获得贷款进行EB-5投资的I-526申请者们。USCIS或是向他们寄出所谓的补件回函(RFE)或是寄出拒签意向函(NOID)。

律师观点
“诉神” Ira Kurzban律师认为,将投资人合法地通过贷款而获得的现金投资归类为“债务(indebtedness)”是不正确的,这违背移民法(INA)的原意,也与其一贯执行的政策不符合。

贷款(loan)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并非投资的方式。“Cash is cash”,投资者最后并没有用 “债务” 进行投资,而向新企业投资是以 “现金” 汇款的形式,这与移民局的“债务论” 毫无关系。所以不管投资人以何种手段集资,只要过程合法,那么投资的方式就是——现金(cash)。因此,把 “集资手段” 与 “投资方式” 进行偷换概念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容易引起误解。



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其次,美国移民局(USCIS)在2014年年底修订审案政策时,未进行公告和收集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电话会议突然公告便执行,这是于法不合的。甚至追溯到很久之前的I-526申请,这更违反行政程序法(APA)。

法院判决
2018年11月30日,华盛顿特区联邦高等法院针对此项诉讼案进行裁决。
1. 移民局将EB-5投资人贷款(loan)所得现金(cash)错误地认定为债务(indebtedness)。
2. 移民局修订审案政策,并未进行公告及收集意见便执行,违反行政程序法(APA)。
3. 支持原告提出的集体诉讼请求,所有因此被拒申请都可纳入该诉讼。
至此,美国移民局(USCIS)以完败收场。


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移民排期诉讼的曙光
Ira J. Kurzban大律师是何许人也?Ira J. Kurzban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前主席,也被国家法律周刊选为 “美国 20 位杰出移民律师” 之一。目前在EB-5领域的诉讼案件中, Kurzban的事务所更是垄断了95%以上的原告代理(当然,他的律师费也是天价),并且竟然从无败绩!因此,Ira J. Kurzban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诉神” 。



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8年7月25日,450多位EB-5投资人集体委托Ira J. Kurzban大律师针对 “EB-5移民排期” 问题,向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旨为已递交I-526绿卡申请的EB-5投资人争取缩短排期。作为律师,Ira J. Kurzban已经算是做到了这个领域的顶点。EB-5申请者都认为黎明即将到来,希望Ira J. Kurzban可以顽强的打赢 “移民排期” 这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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