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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高级管理人员签证(L-1A)被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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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08:1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级管理人员签证是为跨国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签证,允许高级管理人员到美国管理美国公司的业务,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EB-1C类别申请绿卡,该类别的好处是没有签证排期,一般在材料递交之后6个月到1一年之内就可以拿到绿卡。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开始考虑申请该签证,随着申请越来越多,移民局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 我们希望大家在找寻律师的时候,一定要聘用办理过高管签证的律师,会节省时间和增强批准率。 该签证的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很多,对文件之间的相互印证以及信息的前后一致有很高的要求,只有办理过相关案例的律师,才知道如何审查文件以及修改申请文件。鉴于该签证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今天仅就移民局最近拒绝的一个案例,作简要说明,希望大家对移民局的审查要求有个大概的了解。

申请人是一家化学用品,玩具的进出口批发商,希望为受益人申请L-1A签证,从而可以聘用受益人作为公司总裁和董事长,但是德州处理中心拒绝了该申请,认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从事高级管理职位,且未能证明公司处于持续的,正常的营业状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受益人1994年在美国境外设立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然后在2014年担任总裁职位。提交的组织架构图显示总经理需要回报给董事长何股东,并监督副总裁的工作,副总裁直接管理8个业务部门。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工作证据,比如有员工福利安排,公司产品价格增长批准新等。

但是受益人是否从事的是高级管理职位,主要审查其职责。移民官经审查发现受益人的职责并没有列举每天的具体职责,有些职责项目看起来更是一次性的任务而不是日常的职责,比如为管理团队和员工建立合理的公司架构,而且受益人没有为每项职责分配所花费的时间。并且职责描述必须由公司熟知受益人职责的人签发正式的文件予以说明,比如受益人的上级主管或公司人事负责人。

另外是否从事的是高级管理职位,移民官会审查公司整体员工配置情况,申请人直接下属员工的职责,学历,薪水等信息,主要判断是否有其他员工能够分担申请人的非管理职责,从而使申请人主要从事管理职责。


更重要的一点是移民官会审查公司的业务,从业务需求判断是否有必要存在一个受益人这样的管理职位。而在本案例中,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交受益人下属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及申请人自己的具体职责和对应的时间百分比,而被移民官拒绝。

本案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提交公司营业的证据竟然提交了银行账户单据,如果这是律师要求提供的话,这绝对是个大错误。证明企业是否有营业,主要应该提供你的发票和销售合同,即使采购合同都不可以用作公司营业的证明。因为法律要求公司必须是持续的,经常的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因此采购存货等行为不能作为公司营业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声称银行单据里面有客户打入的款项,但是必须要有其他文件支持才可以,比如销售合同或发票等。因此我从不建议客户提供银行单据来证明公司业务,一般提交发票和销售合同就可以。

希望本案例分析对即将申请高管签证的人员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联系我们免费咨询info@newimmi.com / yugonglaw@163.com , 或登录我们律所网站:www.newimm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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