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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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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绿卡,在网上查的是这样写的:“取得绿卡资格满五年(美国公民配偶绿卡满三年),且在递交申请书之前在美国持续居住至少五年,又五年内至少一半时间(30个月) 身在美国(physical presence)。 持续居住的定义则为:未曾离开美国超过六个月以上。 除非能证明与美国仍维持关系的证明,否则可能需重新计算起。”
我知道婚姻绿卡是满两年九个月就可以递材料了。但有人和我说这三年出境总天数不能超过半年,否则重新算。可我对文字的理解是一次出境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但如果每年出境两三个月是可以的。因为拿到绿卡每年都带孩子回国探亲两个月,这马上又要定机票了,但如果按别人和我说的总出境不能超过半年,今年就只能回去一个多月,而且万一有事也不能回去了。请问大家到底怎么算的,有知道确切答案,或者亲身经历的能告知一下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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