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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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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本身学法律的,R家事件最近也是闹得沸沸扬扬,我看了最初的吐槽贴,之后吃相难看的公关贴,事后妹子的道歉贴,以及来自R家律师信函的截图,觉得有必要讨论一下。鉴于楼主是个学渣,仅能就自己所知道的做个讨论,欢迎同行给予更深层的讨论和见解。
首先,通过律师信上的信息,我去搜索了一下这个Elisa T Drew & Associates, 没搜到什么关键信息,就是个atty at law坐标芝加哥。google出的信息显示她是Securities counsel,不知道为毛做起了打defamation的案子。个人感觉是个小所,因为感觉defamation这中torts性质的案子好像大所也不做,毕竟都忙着搞并购去了。但是目前信息实在不足,欢迎有了解的人补充信息。
其次,坐标芝加哥那我们就假设如果真要打官司,这个案子从芝加哥发起。我去检索了一下R家,没搜到它的st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R家又是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网站,也没听说在芝加哥或者美国其他地区设有office或者实体店啊啊?芝加哥哪里来的jurisdiction去审案子啊?还是说可怜的妹子所在地是芝加哥?但是如果妹子是住在芝加哥使得Cook county court有personal jurisdiction和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话,那对R家的PJ和SMJ又怎么办呢?如果法院没有PJ和SMJ这个案子本身就可以要求dismiss掉啊。当然了,楼主民诉还是学的不太好,请大家答疑和补充。
第三,由于楼主学的是针对UBE州的基本法律,而IL又非UBE州,那么极有可能我所知道的是不适用于IL的。但是抛砖引玉吧,就简单的对我所知道的说一下,希望知道IL特殊法律的给做个补充。
在侵权法上呢,defamation诽谤要成立的话,需要几个元素,首先defamatory statement,其次发布人明知此statement有误,再次在明知的基础上publicate了这个statement,一般就是对可以明白此信息所指代人的第三方进行表述,最后造成了被诽谤一方的damage。如果这个事件是一个有公共意义的话题或者说被诽谤人是个公众人物的话,比如你说霉霉和抖森分手是因为抖森发际线要时光倒流七十年啦(这个是我编的,我不是这个意思,我就是举个例子。。。)那么还需要证明诽谤人的故意(malice or reckless disregard)。我觉得这件事吧实在称不上of public concern,这个R家吧也不能说是个公众人物,所以估计成立案子就是建立前面说的四个要素。
那在damage这个要素上面呢,又有区分,如果你是libel书面诽谤或者slander per se,那damage是presume的,就是假设被诽谤人真的遭受到了损失。在这个事件里,最初的帖子我觉得算得上是libel书面诽谤(假设诽谤成立的话)即使算不上,由于涉及一个人在business or community中的信誉是属于slander per se的范围的,那么感觉damage的要素是存在的(当然,我这么说还是建立在诽谤成立的基础上)。
那么R家就是需要证明妹子明知信息不实,却发表了此不实信息。那妹子就可以用truth当做一个defense。意思就是我说的是真的那就不算诽谤。妹子手里有海关的信呢,我觉得基本正常人角度都会觉得海关是没错的啊,那的确是说的真话啊,何来诽谤呢?当然如果R家非要说,“海关的信只是表达对包包是假货的怀疑,但却还没有证明,那妹子就不能说是R家真的在卖假货” 那我好像也的确想不出什么反驳来了(毕竟是学渣。。。)
本帖目的旨在发表个人见解,事情还在发酵,一切都难下结论。以此贴抛砖引玉希望更专业的人士来做讨论。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希望烧钱快报以后做推广的时候稍微调查一下好伐,搞得这样大家都不开心。如果R家的确没有卖假货,那么这个事情暴露了R家公关的水平之差,也让消费者觉得满灰心丧气。出了事儿不解决光顾着开怼,也是蛮有大将之风的喔。如果R家的确卖假货,那么dealmoon天天推广也是有失察之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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