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超龄儿童保**(CSPA)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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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儿童保**(CSPA)的全称是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该法令。该法的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
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问题。美国
移民法规定凡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为孩子(CHILD)。由于处理案件的的拖延,许多在申请时的孩子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已超过21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孩子们就不够资格移民美国或不能在美国获取
绿卡。
法令适用的签证类别/超龄儿童保**(CSPA) 编辑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法令适用的范围/超龄儿童保**(CSPA) 编辑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申请的超龄儿童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美国领事馆关于超龄问题的通知,务必尽快与
广州美领馆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美国领事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法令在不同情况下的规定/超龄儿童保**(CSPA) 编辑
1)美国公民的孩子年龄应以其申请(130)表时的年龄计算;
2)绿卡的持有人申请他们的孩子,如申请人后来加入了美国
国籍,其被申请的孩子的年龄以父母
入籍的日子来计算;
3)对美公民的国已婚子女,如果子女后来
离婚了,其年龄以离婚之日算;
4)对未入籍的绿卡持有人的孩子,其年龄应从从有配额那天算,减去等待名额的天数。比如,孩子在有名额的那天是21岁零六个月,等名额的时间是10个月,在减去这10个月后,该孩子仍然 可以移民美国或在美国拿\绿卡。但是,这类申请有一个条件,即孩子的绿卡申请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来(指130之后的485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