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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彻查原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为什么提拔包庇庸医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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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09:1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彻查原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为什么提拔包庇庸医草菅人命
彻查薛时齐历年医药回扣天文数字的公开秘密
彻查薛时齐、林维忠和陈武、郝久仓、丁仰毫钱权交易
践踏法律的事实
2015年10月9日薛时齐因为福清市新建医院豆腐渣工程暴露被捉,福清市检查院立案侦查,查出2003年受贿10万,2007-2008年5万,2011年黄金挂坠一个,2011-2013共45万购物卡1万7千,那么从2003年就开始受贿那2004、2005、2006、2009、2010、2014年这6年就不收贿了吗?一年医药回扣1千多万元那是公开的秘密,福清检察院查了吗?薛世齐提拔庸医做有处方权主任,收受贿赂,查了吗?去过薛世齐家的人都知道他家有古董价值千万元以上,查了吗?福清法院对原福清市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薛时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现在已经逍遥法外,这告诉人们什么呢。。。。。。
下面我要用铁的事实控诉福清医院院长薛世齐是如何提拔庸医林维忠草菅人命,如何为林维忠疏通关系,开脱罪证,福清法院陈武,福州法院郝久仓,福建省高院陈建阳,福州市检察院不敢签名的XXX为什么践踏法律,不以事实为依据,极力为薛世齐、林维忠开脱罪证。
        2005年9月17日我父亲因感冒,早上8点我陪同他走去医院看病,医生建议检查能更好对症下药,我父亲从一楼走到内区9楼经过一系列检查于12点开始挂瓶治疗,从下午两点血糖检测出17.3,医生还在挂葡萄糖致使血糖从17.3升到18.96升到21.11有3张检验报告单为证(证据1),挂的都是葡萄糖,没用一点胰岛素,有住院收费清单为证(证据2)。
在诊疗过程中林维忠医生完全无视血糖17.3的报告,不能挂葡萄糖,从中午12点到晚上18:42临床都是诊断为脑梗塞,给我父亲挂了7瓶葡萄糖,致使我父亲睁着两只大大的眼睛含冤而死,有5张检验报告单为证(证据3)和三张血糖检测单为证。
         2005年9月18日10分在我父亲住院的内科九区医生办公室死亡病历讨论中,该区的陈玉珍副主任与庄武平科主任发表同一观点“该病历诊断不明确。”
2005年9月22日办完丧事,到医院5楼材料室复印病历,管理员说还没送上来,到27号再去复印病历还是没送到材料室,我们就到住院收费处复印了共有2张福清市医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并打电话给林维忠医生叫他把病历送到材料室,他答应说10月1日来拿,我们说10月1日都放假了怎么拿,他说那30号来拿,终于经历13天时间一个完整全新共26页病历重新制作出来,(按规定病历必须第二天就要送到材料室。)在这之间我们不懂医院拖13天就是为了精心制作造假病历,更不懂医学会只能按病历做鉴定,当第一次鉴定时,鉴定会上专家一直推敲:创成,泰能抗感染药物时,唤醒了我们,我们开始用医嘱中用药与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的药物进行比对,发现病历已经被伪造。医疗发票上的药品与病历记录上医生使用的药品已是毫不相干,而医生造假出700多元费用清单没有的药,来掩盖自己的罪证。(见造假病历多出700多元的罪证。证据4)在申请第二次鉴定,我们把造假事实告知医学会,这次受理后发现病历造假的事实,就在2006年12月30日中止鉴定。
         2007年4月22日我们聘请了福建省远见律师事务所江椿平律师,江律师也是经验不足,叫我们重新申请鉴定,2007年6月4日开始了第三次鉴定,这次的鉴定让江椿平律师知道,鉴定完全是靠病历鉴定,所以群众都说医学会鉴定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儿子送来病历是假的,老子当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关于收费清单的药物与病历的药物不符,医学会根本不会去调查。
所以2007年11月7日江律师以一般人身损害事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江律师于2007年12月5日申请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
历经  1年零5天,于2008年11月17日我才收到一审判决书,在这么长时间里,福清法院也没有去“调查取证”,也没做“司法鉴定”,也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而把诉由进行偷梁换柱,也不让我们对簿公堂进行质证,而是暗箱操作,炮制出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证据5)第4页中这样判决:综上事实,
         1、本院认为原告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应视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以前医疗事故都是以医学会鉴定为唯一依据裁判,国家也意识到医学会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弊端,所以又开辟了一条“一般人身损害事故”的渠道,让投诉无门的群众有个申诉的地方。)法院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福清法院陈武却无视医疗发票上收费清单中:抗生素药物:创成、泰能、海力健。抢救药物:阿托品、洛贝林、多巴胺、凯甫菲、阿拉明根本没有, 和医院造假病历对不上号的的证据。降糖的药物:胰岛素,虽然清单上有却规格为4(u),计量单位瓶,收费标准元(0),数量5,金额(元)0陈武却以医学会在造假的病历基础上鉴定为依据进行审判。陈武法官认为原告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应视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是无视法律,践踏法律,强奸民意的枉法裁判。)
          2、司法鉴定(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医院证明为证,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司法没做鉴定,患者陈明辉医疗事故是发生在2005年9月17日的,陈武法官在判决书上居然伪造出司法鉴定(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陈武知法犯法公开作伪证的事实令人发指。
         3、虽然被告福清市医院在存在病历上的药品没有在用药收费清单上体现以及检验报告单上的报告者签名不清等情况,但原告以此证明报告篡改病历以及患者陈明辉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证明力不够依法不予采纳。
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病房当天用药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药物,使用药物后给家属的发票,这些都是关联性的,它们之间都有着因果关系,当然重新制作的病历,不但有以上伪造的药物,还有医嘱比收费多出的药物。
篡改药物:     收费清单有           医嘱是
葡萄糖         5%cs250ml×4瓶       5%cs250×6瓶
纳络酮         0.4mg×4支           0.8mg×9支
盐酸肾上腺素   1mg×12支           1mg×1支    2mg×7支
可拉明0.375    0.375×3支           0.375×8支
隐匿的药物平衡液500ml×1瓶。
出现这些作为完全是为了完善病历的必然现象。
一审法官陈武在判决书第4页3个观点的判决论调完全违背民诉证据规定“第6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而把一般人身伤害的诉由转换为应视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
在福建省福清医院民事答辩状中有4个观点⑴医生已给予强有力的抗感染治疗。⑵本案医生已使用几种抗生素联合抗感染。⑶在抢救重症感染过程中已联合使用抗生素,医院在理论上确实是强有力联合使用几种抗生素,那么为何只字片语药物无法一一列出,⑷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对血糖控制力度不够,试问费用清单规格为4(u),计量单位瓶,收费标准元(0),数量5,金额(元)0的胰岛素能有力度控制血糖吗?
请问薛时齐和林维忠没有向陈武行贿,陈武敢公开践踏法律,偷梁换柱、制作伪证、强奸民意吗?敬请有关部门彻查。
2008年12月11日我们到医院去了解病历中的俩护士李玉萍闻风跑掉,因为病历20点30分后人都死了也没药了,她还在签着使用的药物,王雪清挺着大肚子,我们问王雪清胰岛素每瓶的规格是多少,她说一瓶为400(U)我们录了音作为证据交给了二审法院。只要去调查两个护士真相也会大白,因为每个用药的时间段都留下了造假的药物。
         2008年12月9日我们去医院了解检查者吴启明关于签名真否,并了解关于检验中的大肠埃希氏杆菌的药物,他在检验报告单上写下“泰能”对该菌敏感,并签下他的姓名,我们也把这张检验报告交给二审法院。
         2009年5月原告向福州中级法院上诉,2009年8月6日收到历经3个月审判长郝久仓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书(证据6)。
敬请有关部门彻查薛时齐和林维忠向郝久仓行贿的罪行。
我们不服福州中院的判决, 2009年12月7日书信上访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段元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副秘书长王其江,感谢中央领导在百忙中关心平民百姓疾苦,详细了解案情并转发福建省高院。
2010年8月2号接到省高院电话,原来中央领导把我们信访的材料及证据转发到高院,我们收到高院给予我们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退补材料通知书(编号18)和民事再审申请书(文本样式)我们按照高院的要求寄了五份民事再审申请书与19条相关证据材料立为137案件,送往高院清案组陈建阳负责。
          2010年8月30日上诉高院,我们收到高院裁定书(证据7)是2011年10月1日而裁定书盖着公章是2011年5月20日,审判长是丁仰毫拖了13个月之久,也没有开庭审理,我们从没见过这个审判长,就这样收到高院裁定书。为什么福建高院不调查、不开庭,就能下裁定书?为什么裁定书盖着公章是2011年5月20日,收到高院裁定书是2011年10月1日。(送信证人陈江雄、手机18759198200)为什么裁定书盖着公章是2011年5月20日拖了4个月11天,到2011年10月1日才发出呢?
敬请有关部门彻查薛时齐和林维忠和丁仰毫权钱交易的内幕。
2013年5月9日我向福州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9月24日收到不支持抗诉,文书盖个公章(证据8),没名没姓没有人签名历经4个半月。
敬请有关部门彻查薛时齐和林维忠向福州市不敢签名的检察官行贿的罪行。
三个法院,一个检察院,把我们提供的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铁证,居然在判决书说:“虽然被告福清市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病历上的药品没有在收费清单上体现其证明力不够”。这完全违背法律中的质证第四十七条:”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
按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曾经联合下发通知,凡是证实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卫生部的负责人亦曾多次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当然在信访中央领导时,在中央领导的重视下于2011年6月3日福清法院副院长朱玲(女)及林金锋等人到陈厚强那里,说:“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1万元私了。”法律不是儿戏,依法办案才是公理,人命关天的案件,福清法院副院长朱玲竟然以11万元私了,中国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一个人的生命被医生害死难道用11万元就可以了结吗?而罪犯薛时齐和林维忠有钱就能使鬼推磨永远逍遥法外吗?
         2015年9月2日我们到福建省检察院申诉,接收材料的人看了说到,错了要找福清法院,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元月15日在信访中一直找不到福清法院院长。
2015年12月23日福建省委巡视组组长杨怀榕来福清我们也把所有材料和证据当面交一份,还邮寄1份。但是这个案件还是石沉大海。
以上所有的经历过程证实的一点就是钱的伟大,有钱可以有权,有权可以违法,罪犯薛世齐是罪恶累累不知冤死了多少人,就是因为钱多路铺顺畅。
三个法院一个检察院在铁的证据面前,于法不顾,如此替他开脱,只有一个解释:钱权交易。
我们走维权之路如此艰辛,希望领导在百忙中给予我们走过12年历程之久的维权之路给予支持解决。彻查原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为什么提拔包庇庸医草菅人命;彻查薛时齐历年医药回扣天文数字的公开秘密;彻查薛时齐、林维忠和陈武、郝久仓、丁仰毫钱权交易践踏法律的腐败行为。
敬呈中国国家信访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诉人:陈瑞钦,女,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清航街19号,系陈明辉之妹妹。联系电话:13509305609
申诉人:魏玉英,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102号302。
申诉人:陈厚强,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102号302,系陈明辉之长子。联系电话:18960779908
申诉人:陈厚旺,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香港九龙美东邨美仁楼1805室,系陈明辉之次子。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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