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创业移民正当其时
移民3.0时代的到来 经济全球化带动着资本和人员的双重流动,针对国人移民美国的历史与现状,天华律师提出赴美移民三阶段说:在移民1.0阶段,移民美国的主体以学生和偷渡客为主,限于当时国人的经济条件,此阶段的特点是单纯的人员的流动,基本不牵涉到财产的跨国界转移。若干年前开始兴起的移民2.0时代以投资移民为代表,该阶段已经实现了人员和财产(50万美金投资款)流动的结合,不过出于投资移民项目风险及回报率的限制,跨界流动之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未被放在首要位置,财产的风险较大,回报率也很低。近两年以来,移民美国的3.0时代已经悄然来临,这一时代的特点是国人在资产全球配置的视角下投资美国,此时的移民也已经不再是为了移民而移民,而是国人在促进自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完成移民。移民美国和全球资产配置第一次可以完美的结合,相互助力。
为何投资美国? 长久以来,不少人认为中国是全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其实这一说法直到2015年才名副其实。在2015之前,美国几十年以来雄踞全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中国是长期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榜首。为什么历史上美国成为吸引全球投资最多的国家呢? 首先,应该归功于美国稳定的政局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美国**制度成熟,长久以来政权交接和平有序;其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更是很多国家效仿的榜样。完备的法制总体来说是有利于商业投资的,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例,正是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健全,执法严格,知识产权在美国才可以获得很好地保护,很多中国企业进军美国就是基于美国非常尊重知识,保护智力成果,而这是现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最渴求的宏观保障。大疆无人机就是很好的例子,有别于国内市场仿冒的层出不穷,美国市场成为大疆无人机全球最大的市场,就是得益于无仿冒之忧。 同时,美国拥有广阔统一的国内市场,以GDP总量和购买力标准衡量,美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市场,美国以5%的人口,消耗了全世界25%的资源,美国人敢花钱是出了名的,其消费市场潜力极为巨大。同时,美国五十个州之间几乎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跨州商品流通自由快捷,物流成本也相对低廉。 此外,美国资产的估值相对廉价,成熟的市场经济造成美国资产价格相对国内而言更为公允,廉价,以美国股市为例,华尔街道琼斯的上市公司市盈率一般在18倍左右,而国内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除去银行股)一般是50-60倍左右。相对于国内市场的略显浮躁,美国资产货真价实,长期而言,升值潜力更高。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对外资的友好态度。外国人在美国投资创业、设立公司一般没有Z*F批准这一程序,同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没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对于外国公司的投资,没有任何外汇管制,也没有任何利润返回母国的限制,这些都极大的便利了国际资本对美国的投资。
赴美创业实体的选择 1.公司 (Corporation) 这是在美国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有两类:C类公司和S类公司。 公司将向股东发行股票以确定股东所拥有的权益。它也可以向员工和顾问发行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如谷歌和Facebook就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努力工作,共享业务的成功。几乎所有在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公司是C类公司。它的缺点是税收分两个层面:公司赢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他们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S类公司解决了这个问题,只是股东付个人所得税,公司本身不交任何税。一个S类公司的收入,扣税和税收抵免根据股东持股的比例来承担。美中不足的是,一个S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少于100名,并且每个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此外,S公司只能发行一类股票。因此,它不适合高科技初创企业,这类公司需要向创始人和员工发行普通股,而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比一般公司更灵活:任何人,包括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外国公民都可以是业主。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实体的转型,没有企业级报税。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业主报个人所得税来体现。与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经协商可不按照所有权来定期分享利润。 3.普通合伙企业(Partnership) 所有的合作伙伴共同为债务承担责任。它通常根据协议或行为创建。如果两个人共同创建业务,如合伙经营餐厅,则被视为有合作伙伴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协议或Z*F备案。一个合作伙伴有不法行为,其合作伙伴可能承担平等的责任后果,并且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建议尽量不采用这种形式。 4.有限合伙企业 (Limited Partnership -LP) 它包括至少一个无限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主要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管理,通常由无限合伙人担任,其责任无限制。有限合伙人通常是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只限于他的投资。 5.独资个体 (sole proprietorship) 这是最简单的实体形式,只有单一的所有者,通常具有与业主真实姓名不同的商业名称(Doing Business As - DBA)。独资没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通常建议不采用这种实体形式。 6.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 LLP)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一般针对一些专业人员,如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等,其业务是由Z*F授权的经营形式。合伙人的责任有限,除非涉及专业疏忽或舞弊行为。 总之,在美国有许多实体形式可以考虑。您应该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决定如何成功运行商业的同时,保护个人资产并获得最佳省税方案。
赴美创业者移民策略的制定 要做到让创业者在美创业投资没有后顾之忧,并且家庭事业齐头并进,在美国的居留、移民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天华律师专注移民十余年,是为您量身定做移民方案最佳顾问。
L-1签证,这种签证主要是为了方便跨国公司内部员工的调动而设立的。其适用对象是跨国公司经理和专门技术人员。特别适合国内企业在美国开设分公司,开展美国业务。L-1签证批准时间短,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最快15天即可以获得批准。L-1持有者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子女也可以就读美国公立学校。L-1持有者在美国设立的分公司如果运营健康,一年后就可以通过EB-1C杰出经理人才方式申请绿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大约6-18月就可以获批。由于L-1签证所牵涉到的投资资金比EB-5少,并且资金完全有投资人自身掌控,资金安全度极高,再加之审批速度快,L-1签证得到创业投资者的大力欢迎。2015年度,有超过10,000个L-1申请,绝大部分申请者来自中国。
蔡旌明律师,天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曾经担任雅虎公司的内部资深法律顾问。他的法律专长侧重于公司法,商业诉讼,及商业投资移民。 在中国业务方面则包括中国国营及民间企业在美设立跨国公司,雇佣执行高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他曾成功代表过雅虎(Yahoo!),英特儿(Intel),诺基亚 (Nokia),海信(HiSense),富国银行 (Wells Fargo Bank),美国网讯公司(Webex), 裕隆集团,蓝驰创投 (Blue Run Venture), 中国苏州工业园区(Suzhou Industrial Park),加州圣何塞芭蕾舞团 (Ballet San Jose)等著名企业,社区团体, 以及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吴迪律师,先后毕业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美国密苏里大学,获得文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曾经就职于芝加哥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证券信托部和多家欧美跨国公司,吴律师拥有丰富的公司运营及商业谈判经验,专注于为中小企业企业赴美投资以及个人移民事务提供全方位服务。吴律师拥有加州律师执照以及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微信公众号:USAttorneys 地址:1754 Technology Drive, Suite 122, San Jose, CA 95110 蔡律师: 吴律师: Cell (手机): (408) 210-9634 Cell (手机): (209) 986-6102 微信:jingmingcai 微信:woody899wo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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