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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H1B/H4签证] L1签证对跨国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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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4:0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1申请人1跨国公司“合格的公司关系”和“合格的公司”合格的公司关系英文是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即在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间必须符合移民法中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等。合格的公司英文是Qualifying Organization,指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的经营应该是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一定涉及国际贸易,也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地、系统地、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诸如世界500强之类的公司。但是,当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或是新建的小公司,雇主往往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L-1签证的资格。2新公司办公场所、对外派雇员要求、公司业务
L-1签证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来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和拓展国际业务。
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2L-1外派人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符合相关条件雇员;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使用L-1B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

QQ:3136335635微信:uslam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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