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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讨论 | EB-5投资移民新政:投资者需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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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2:5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移民局正着手在移民局政策手册上发表有关于区域中心和移民投资者适用要求的政策导向,在美国当地时间11月30日,移民局网站上发布了这份政策文件。

(图片材料截自于移民局官网)

这个政策主要有两个亮点:
  • 提出了关于区域中心和非区域中心相关的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的要求
  • 描述了不同种类的区域中心项目,包括假象项目和实际项目(其中包括递交了移民投资人范本申请的实际项目)



(图片材料截自于移民局官网)

在移民投资者适用要求方面,移民局对投资的维持和就业的创造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关于投资的维持,移民局要求投资人出具证据、表明他们的投资在两年的有条件绿卡期间始终存在,即不断保持投资资本,才能满足解除条件的要求。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明、收据、发票、合同等。关于就业创造的判断,移民局并不要求就业在审核解除有条件阶段依然存在。投资人只需证明
自己的投资已经创造了至少10个符合要求的就业岗位、并且这些岗位是永久就业即可。

  全职就业岗位将会按照投资者提交解除条件申请书的日期按顺序分配,除非有相关文件对此另有说明。不过,间歇性、临时性、季节性的直接就业在本质上不属于永久性的全职工作,除非工作岗位超过两年。

在实质性变更方面,美国移民局允许一个被美国承认的移民投资者在情况有变化时依然被符合解除条件申请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发现商业计划和就业创造取决于很多变数,而这些变数可能是投资人无法控制的。因此,这样做可以现实的商业世界提供灵活性。

移民投资者可以继续申请解除条件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其仍然满足解除条件的要求,尽管原始的I-526申请中包含了商业计划书,依然可以被判断为符合申请条件。

美国移民局不会仅凭未能遵守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书而拒绝投资人的解除条件申请。

美国移民局官网链接: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 ... -Volume6-Part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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